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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員在我國服務二年以上,具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功績之一者
,於其任滿離職時,得報請核頒勳獎。如有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功績之一者,應隨時檢討報請核頒勳獎。不合以上規定之外員,於任滿離
華時,得由單位主官視需要贈送紀念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