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體位分類之主要事項與程序如左:
一、體格檢查。
二、體位判定。
三、體位編號。
每一人員經體格檢查後,應按身體「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器
」「視器」及「精神神經」六因素之健康狀況,限定其體位,並賦予編號
。
體位依兵役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區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編號時
以阿拉伯數字1、2、3、4、○表示之。
體位區分標準如附件一。
圖表附件:
附件一:體位區分標準.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