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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凡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年至少應實施累計請慰勞假七日,每次至少半日,並得酌予發給慰勞假補助費。年內得請慰勞假日數,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請畢慰勞假日數,且不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