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4: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軍人婚姻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