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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被懲罰者之身分,以開始實施調查時編階為準。但高階低用或不占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以現階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