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莒光獎章。
一、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新裝備經試驗合格對國軍戰力有貢獻者。
二、對國外不易進口之軍用物資原料,而在國內自行研究成功經試用合格者。
三、對國防建設發展,治軍要政能創意改新,週詳計畫,經建議採納實施成效卓著者。
四、對軍用器材或裝備之保管方法修護技術,有創意改良,而節省大量公帑,貢獻著者。
五、廢物利用或愛惜公物因而能節省大量公帑,貢獻卓著者。
六、革新業務或創新制度,經全軍採納實施者。
七、綜理精密計畫週詳,對國防軍事建設有重大貢獻者。
八、其他所任職務著有政績、勞績,足資矜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