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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甄訓記者接待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合於左列標準備役軍官,始得甄選為接待人員。
一、思想忠貞,篤信三民主義。
二、品德良好,體格健康。
三、儀態端正,口齒清晰。
四、具有一般軍事知識與情報常識。
五、熟諳一種以上外國語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