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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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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戰綜合處。
二、文宣政教處。
三、軍紀監察處。
四、保防安全處。
五、軍眷服務處。
六、軍事發言人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