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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華僑小學得附設幼稚園,華僑中等學校得附設小學,華僑大專校 (院) 得
附設專修科或中、小學。
華僑中、小學均得附設相當之補習學校 (班)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