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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其領務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後,已無其他人員得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將申請案及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