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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領務人員基於人道或其他特殊考量,應請求於病榻前、監獄或其他相類場所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者,除加收費用美金七十元外,其所支出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應由請求人負擔。
前項交通費用核實計算,住宿費及膳雜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出差地點日支數額全額計算。無住宿者,其膳雜費依出差地點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