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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屬駐外機構館長之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
前項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之範圍,包括所屬駐外機構之共同性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由館長視業務性質合理分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