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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所定發展計畫通過可行性評估後,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應與合作國家簽訂合作協定,明確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協助合作國家計畫執行機關(構)建立計畫協調及監督機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