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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在原住民族地區辦理溫泉資源調查及評估其經營可行性,並輔導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