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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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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申請者不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試驗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