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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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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內政部對於起造人損失補償之申請,應即進行協議,並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