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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
二、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而申請換發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