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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發給登錄證書。
前項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三年:
一、申請書。
二、登錄證書正本。
三、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
前項第三款所稱複訓,指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複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