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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檢修機構應具備下列規定之人員及設備:
一、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二、具有執行檢修業務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其種類及數量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附表一:執行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數量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