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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平時應與所在地之團管部司令部,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平時應與國防部就下列事項建立通訊聯絡機制:
一、聯絡單位。
二、聯絡員。
三、聯絡電話。
四、通訊器材。
五、其他有關通訊聯絡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