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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熱水器應符合國家標準,其安裝除依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安裝於有易燃氣體發生或滯留之處所。
二、安裝於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
三、有固定或防止掉落之措施。
四、依使用燃氣種類、熱水器之設置方式及供(排)氣方式安裝,並記載於施工登錄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