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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許可輸入高空煙火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應發給許
可文件;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輸入高空煙火後,輸入者應將輸入日期、種類、數量及儲存地點等相關資
料,報請儲存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運輸前將運輸時間、種類、數量、
押運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報請起、卸貨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