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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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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每場或每時段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
每一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至少十五分鐘。
電視政見發表會得分二輪發表政見,每一候選人於每場政見發表會,二輪
發表政見之時間相同,每一輪時間至少十二分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