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6: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日二十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出國,由該機關(構)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事項據以准駁。服務機關(構)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申請人。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