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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海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人受傷、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支付標準,比照第二條規定辦理;致人財產損失者,其賠償金支付標準,比照第三條補償金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