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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海巡機關人員於管轄區外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
警察機關人員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海巡機構。
前二項之知會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