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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