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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第 19、20、22、24 條、第 39 條第 2~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 40 條第 1 項第 6 款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
二、詐欺防制技術輔導。
三、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合作詐欺防制。
四、鼓勵投入詐欺防制人才培育。
五、充裕詐欺防制人才資源。
六、鼓勵或協助運用適當技術或新興科技,研發強化詐欺防制措施。
七、其他促進詐欺防制及相關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