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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得免予處罰:
一、因被販運而逾期停留或居留之人口販運被害人。
二、檢附具體事證檢舉,因而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案件。
三、檢附具體事證檢舉,因而查獲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案件。
四、逾期係因天然災害、疫情、重大事故、遭受酷刑、殘忍、不人道待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五、經行政院核定而辦理之專案適用對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