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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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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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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境外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未依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