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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七條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情形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限制再入國事由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一、有效護照。
二、入國許可證件。但免申請入國許可者,免備之。
三、填妥之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予填繳。
無戶籍國民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移民署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持憑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