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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向駐外使領
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辦理;
僑居地無駐外館處者,向兼理當地領務之駐外館處辦理:
一、入出國申請書。
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僑居地居留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無戶籍國民入國後,預定於六個月內再入國者,得於臺灣地區停留期
間向移民署申請單次入出國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