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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權責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禁止入出國之案件,無繼續禁止之必要時,應即通知移民署。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