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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死亡殘廢特別給付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之勤務或參與各種訓練、演習等,遭受暴
力或意外傷害致死亡或殘廢者,發給特別給付金;其發給金額如下:
一、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殘廢:
(一) 全殘廢: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半殘廢: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 部分殘廢: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殘廢,依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殘廢證明,
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為準。殘廢程度
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加重者,按加重程度發給特別給付金。其殘
廢程度加重致死者,發給死亡特別給付金,並應扣除已領殘廢特別給付金
。
第一項所定特別給付金發給金額,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基於事實需要,專案
陳報行政院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