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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實施勘驗、搜索、扣押、鑑定或其他處分時,得依本法第九十二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配合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