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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案實習得於下列時機實施:
一、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時。
二、發生重大災害時。
三、其他與警察教育相關之重要事項。
前項專案實習均配合警察機關以協勤方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