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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教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前二項各班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專科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警察專科學校得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