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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造地施工計畫,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審查會審議。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組成之審議會審議。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參與。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及其他相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及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但造地施工計畫內容涉及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