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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共場所男女廁所內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規定大便器應設總數,增設下列設備:
一、兒童安全座椅:大便器總數每達十個增設一個。
二、尿布臺、兒童小便器及兒童馬桶:大便器總數每達二十個增設一個。
前項各款應設置之設備數量,得扣除獨立式親子廁所已設置之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