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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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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依下列評估方式,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製作評估報告書:
一、初步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規定辦理檢測。
二、詳細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共同供應契約所定評估方式辦理檢測。
圖表附件:
附表一: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PDF
附表二:鋼構造及輕鋼構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PDF
附表三: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PDF
附表四:磚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