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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委任租屋服務事業提供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服務項目,協助符合本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家庭或個人租屋時,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給予補助。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立或委託之專責法人或機構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