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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經評定為非重要濕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廢止暫定重要濕地,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單位或團體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