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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性能類別,新建住宅除結構安全得單獨申請外,應一併申請評估;既有住宅得由申請人視其需求選擇申請評估之,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既有住宅評估類別以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節能省水及住宅維護為優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