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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金融機構應於承受災民原貸款餘額後,由其總行彙整承受房屋、土地清單、補貼清冊及內政部指定文件,向內政部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