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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下水道承裝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
前項下水道承裝商負責人,具有承裝技工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承裝技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