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9 18: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左:
一、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作業空間,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
離者。
二、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
。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
設施使用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