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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評選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評選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