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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應提出下列文件,向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社區環境:包括鄰近地區之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公共設施及基地
位置圖。
(二) 計畫內容:包括基地狀況、面積、土地使用、公共設備、建築密度
、興建戶數、樓層、坪數、地價、造價、房地出售價格、興建進度
、銷售計畫、建築配置圖、住宅平面圖及立面圖。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地價
(公告土地現值) 證明書。
四、共有或非自有土地,應檢具經法院公 (認) 證之土地使用或移轉同意
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