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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一年二個月,依據國民住宅
需求預測或承購戶等候名冊所列資料,擬訂該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報中
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審酌直轄市、縣 (市) 年度先期計畫及其實際需要,依本
條例第四條規定統籌規劃辦理。
第一項之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包括工作計畫及財務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