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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體優良事蹟,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對於工程技術事項。有重要研發成果。
二、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有重大成效。
三、適時制止或減少重大災害之發生或防止重大災害之擴大。
四、參與政府機構之公共政策規範制定,或對於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或協助救災工作,有重要貢獻。
五、其他有關提升工程技術之具體績優事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